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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时间: 2024-12-07 04:29:07 | 作者: 云开平台登录app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你局《关于上报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常新经发节能〔2024〕5号)及有关的资料收悉。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你局《关于上报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常新经发节能〔2024〕5号)及有关的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迁建项目(项目代码-34-03-516976,行业代码:C3391黑色金属铸造),建设地点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高新区智能装备产业园旺贤路以南、旺财路以北、叶汤路以东、民营三路以西地块,项目新增土地133032平方米,新建铸造联合厂房、轻型发动机联合厂房、成品库等建筑物,总建筑面积87638.63平方米,其中生产厂房面积74785.30平方米,办公、食堂、油化库、变电所等辅助用房面积12853.33平方米,购置中频感应电炉、退火炉、砂处理设备、清洗线台(套),搬迁并利用制芯中心、柴油机总装线台(套),通过对现有轻型机总装、试验、仓储和多缸柴油机的铸造生产线和库检等进行搬迁,建设先进工厂,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铸件产品3万吨、轻型单缸柴油发动机50万台的生产能力。项目正常年工业总产值137361.8万元,工业增加值23179.50万元。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和柴油,耗能工质为新水,项目年新增消耗电力4803.92万千瓦时、天然气199.50万立方米、柴油575吨、新水84619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9065.40吨标准煤(当量值)、15228.8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化石能源消费量为7294.20吨标准煤(当量值)、11608.60 吨标准煤(等价值)。该铸铁件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188.02 kgce/t,优于江苏省《单位能耗限额统计范围和计算方式》(DB32/T2061-2018)铸铁件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先进值190kgce/t的要求。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未选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满足节能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螺杆式空压机、部分电机需按照承诺在2025年1月底前完成整改,保证铸件生产使用的设备不低于一级能效水平,提高能源利用率及能效水平。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为未批先建整改项目,其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为我市“十四五”新增用能指标。
四、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1)在项目整改、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逐步降低项目能耗。
(2)项目单位在整改设备采购阶段应严格落实项目用能设备选型要求,确保整改设备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1级能效要求,积极选用《“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021)》等国家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设备配备。
(3)项目单位应通过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措施,切实降低项目能源消费。
(4)建议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重视对能源的管理和相应的基础工作,对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建设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落实相关节能措施,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提升公司能源利用率。
五、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做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应对验收情况做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上的水准,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657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依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附件: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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